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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7月1日,王某海外留学归国到甲公司工作,双方于7月10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甲公司为王某缴纳“五险一金”,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 2015年8月10日,王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倒受伤,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停发每月12000元的工资和一切福利。 2017年6月1日,王某因遗传性心脏病动手术,住院治疗。7月1日,甲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停发病假工资。 2017年9月1日,王某向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4、2017年9月1日,王某向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王某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  )。

A: 6个月

B: 12个月

C: 18个月

D: 24个月

答案解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王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为3年,故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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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7月1日,王某海外留学归国到甲公司工作,双方于7月10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甲公司为王某缴纳“五险一金”,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 2015年8月10日,王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倒受伤,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停发每月12000元的工资和一切福利。 2017年6月1日,王某因遗传性心脏病动手术,住院治疗。7月1日,甲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停发病假工资。 2017年9月1日,王某向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关于甲公司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费用缴纳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2014年7月1日,王某海外留学归国到甲公司工作,双方于7月10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甲公司为王某缴纳“五险一金”,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 2015年8月10日,王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倒受伤,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停发每月12000元的工资和一切福利。 2017年6月1日,王某因遗传性心脏病动手术,住院治疗。7月1日,甲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停发病假工资。 2017年9月1日,王某向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3、王某因遗传性心脏病动手术,下列关于王某享受待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3、2014年7月1日,王某海外留学归国到甲公司工作,双方于7月10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甲公司为王某缴纳“五险一金”,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 2015年8月10日,王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倒受伤,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甲公司停发每月12000元的工资和一切福利。 2017年6月1日,王某因遗传性心脏病动手术,住院治疗。7月1日,甲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停发病假工资。 2017年9月1日,王某向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2、王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倒受伤,下列关于王某住院期间的待遇,表述正确的是(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王某大学毕业后到甲公司初次就业,甲公司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并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21年12月31日,因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公司解除了该劳动合同;由于一直未找到工作,王某于2022年2月1日办理了失业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7、王某大学毕业后到甲公司初次就业,甲公司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并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21年12月31日,因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公司解除了该劳动合同;由于一直未找到工作,王某于2022年2月1日办理了失业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8、2010年4月,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有8年工作年限的张某提出年休假5天,甲公司认为,由于张某2009年请病假累计已达40天,拒绝了张某的请求。(2)2009年10月1日,甲公司安排王某(日工资标准为200元)加班,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600元的加班费,遭到甲公司的拒绝。(3)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孙某订立了1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月工资为1200元。甲公司所在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4)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出资30万元送赵某到国外参加技术培训2个月,双方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2009年11月1日,赵某发现甲公司未为自己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以赵某未完成约定的眼务期为电,要求赵某支付赔偿金。(5)2009年6月1日,实际工作年限为8年、在甲公司已经工作4年的杨某因病请长假休息。杨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病休期间,甲公司向杨某支付的病假工资为6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2009年8月1日,甲公司与杨某于3年前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小题。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9、 王某大学毕业后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并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11年12月31日,因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公司解除了该劳动合同;由于一直未找到工作,王某于2012年4月1日办理了失业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 10、2011年6月30日,王某与乙公司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适用期除外),王某每月工资2 500元;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1 800元;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不经王某同意直接安排其加班,但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0小时;王某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可休假3天。 2012年2月,甲公司提供培训费派王某参加了为期1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及违约金。 2012年8月1日,因甲公司一直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已知:王某与乙公司已约定过试用期,甲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 600元。 根据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甲公司与王某对休息休假的下列约定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