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其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04年2月28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但2004年2月28日,张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2004年8月1日,张某在仍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突然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取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薛某若要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是()。
A: 2005年2月28日之前
B: 2005年8月1日之前
C: 2006年2月28日之前
D: 2006年8月1日之前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当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4年2月28日,因此薛某应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