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乙将包裹寄存甲处保管,甲未妥善保管,当日被盗,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5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 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
B: 自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25日
C: 自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
D: 自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7月25日
(1)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