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为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4.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B: 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 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D: 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解析】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选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