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为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B: 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 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D: 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A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是背书行为有效。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C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答案选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