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日是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最后付款日”,即付款人必须在此日期前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通俗来说,就像信用卡账单的还款日一样,到期日决定了持票人何时能拿到钱,以及付款人必须履行义务的截止时间。
核心作用:
权利时效起点:到期日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起算点。例如,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为到期日起2年,超过则权利消灭。
付款义务节点:付款人需在到期日或之前完成支付,否则可能产生逾期利息或法律追责。
流通规则依据:票据的贴现、背书等操作均需围绕到期日展开。
示例:
甲公司开具一张“2025年6月30日付款”的汇票给乙公司。6月30日即为到期日,乙公司最晚需在此日提示付款,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到期日的四种法定形式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到期日有以下四种类型:
见票即付:无固定到期日,持票人可随时要求付款。
适用场景:小额即时交易,如现金支票。
示例:乙公司收到一张“见票即付”汇票,持票后立即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需当场支付。
定日付款:直接约定具体日期作为到期日。
适用场景:长期合同结算,如工程款分期支付。
示例:汇票明确记载“2025年12月31日付款”,到期日即为该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出票日为起点计算约定期限。
计算规则:按月计算时,若出票日为月末(如3月31日),到期日为对应月份最后一日(如4月30日)。
示例:汇票标注“出票后90天付款”,若出票日为2025年4月1日,到期日为2025年6月30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以承兑人见票日为起点计算期限。
规则:持票人需先提示承兑,承兑人签收后开始计算期限。
示例:汇票标注“见票后60天付款”,若乙公司于2025年5月1日提示承兑,到期日则为2025年6月30日。
到期日的计算规则
按天数计算:遵循“算头不算尾”原则。
示例:出票日为4月2日、有效期40天的汇票,到期日为5月12日(4月3日至5月12日共40天)。
按月计算:以对应月份的同一日期为准,若该月无此日期则为月末。
示例:出票日为1月31日的3个月期汇票,到期日为4月30日。
特殊情况处理:
节假日顺延:若到期日为法定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跨年计算:如出票日为2025年11月30日、有效期3个月,到期日为2026年2月28日(2026年2月无30日)。
到期日的实务操作要点
持票人注意事项:
及时提示付款:最晚在到期日起10日内向银行提交付款请求,超期需与付款人协商并提供说明。
证据保存:保留票据原件、拒付证明等文件,确保追索权有效。
付款人义务:
账户资金充足:支票付款人(如银行)需确保出票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
逾期责任:若未按期付款,需承担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持票人追索成本。
企业财务应对策略:
建立票据台账:标注每张票据的到期日、承兑人、前手等信息,设置系统自动提醒。
优先处理高信用票据:如银行承兑汇票,因其到期兑付风险较低。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定日付款的汇票纠纷
甲公司开具“2025年9月30日付款”的汇票给乙公司,乙背书转让给丙。9月30日丙提示付款被拒,丙于10月5日起诉甲公司。
结果:甲公司需支付票款及利息(自9月30日起算),因丙在时效内行使权利。
案例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计算争议
汇票出票日为2025年2月28日,约定“出票后1个月付款”。到期日应为3月28日,但因2月仅有28天,最终认定为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