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行使是指持票人通过法定程序向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通俗来说,就是“拿票据找对应的人要钱”的过程,包含两个核心动作:首次要钱(付款请求权)和二次追债(追索权)。
示例: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银行承兑的100万元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若正常支付,甲公司权利实现;若乙银行拒付,甲公司可凭拒付证明向出票人丙公司或前手背书人丁公司追索款项。这一系列行为即为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行使的两大核心内容
1.付款请求权:直接要钱的“第一道程序”
定义:持票人直接要求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银行)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特点:
优先性:必须首先行使,跳过此步骤直接追索可能被法院驳回。
直接性:无需通过诉讼等程序,持票人可直接向付款人主张权利。
操作示例:
某企业持有一张2025年5月1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向承兑银行发送付款请求,银行需在收到请求后当日完成支付。
2.追索权:兜底保障的“第二道防线”
定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无法实现时,持票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偿还票款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触发条件:
付款人明确拒绝付款(如出具拒付证明);
付款人破产、死亡或逃匿等法定事由。
操作示例:
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被拒付,持票人可在6个月内通过电子系统一键发起追索,向出票人丙公司索赔100万元本金+利息+公证费,丙公司支付后可继续向其前手再追索。
票据权利行使的具体步骤与要求
1.提示承兑(仅限远期汇票)
作用:确认付款人是否愿意承担付款责任。
时限:
定日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
示例:某外贸企业收到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需在签收后1个月内向银行提示承兑,否则可能丧失追索权。
2.提示付款(所有票据的必经步骤)
时限要求: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
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内;
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风险警示:超期未提示付款将导致追索权丧失。例如,2025年1月1日签发的支票,若持票人未在7月1日前提示付款,则永久丧失票据权利。
3.保全证据:行使权利的关键支撑
必备文件:
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如银行退票理由书);
电子票据系统自动生成的拒付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反例:某公司因未保存电子拒付记录,法院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驳回追索请求。
时效限制:权利会“过期作废”
票据权利的行使受严格时效约束,超期则权利消灭:
付款请求权时效:
支票:出票后6个月;
汇票/本票:到期日起2年(若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2年)。
追索权时效:
首次追索:被拒付后6个月;
再追索:代偿后3个月。
示例:某企业2025年3月1日被拒付汇票,需在9月1日前追索;若背书人代偿后,需在3个月内向前手再追索,否则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