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通常用到的分割单是指国税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规定的“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情形,基本上都是关于因资产发生的水电方面的费用类。
因此,建议贵司按照提供租赁服务给对方开票。
相关规定:
《国税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