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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多少万元?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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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8年12月将一座写字楼整体转让给某单位,合同约定的转让价为20000万元,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印花税10万元;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已知:该公司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1、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多少万元?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税金为多少万元? 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合计金额为多少万元? 4、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多少万元?
会计网用户263 2年前 · 发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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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3000+4000)*10%=700万元 理论依据:该公司的支付的1200万利息不能按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只能按照取得使用权支出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开发费用。 2.允许扣除的税金=1000+1000*(7%+3%+2%)=1120万元。房产公司的印花税不允许扣除 3.房地产公司加计扣除金额 =(3000+4000)*20%=14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700+3000+4000+1120+1400=10220万元 4.应缴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20000-10220=9780 增值率=9780/10220=95.56% 适用税率=40% 土地增值税=9780*40%-10220*5%=3912-511=3401万元

王家权 2年前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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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项目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就是地下车位这一块,只有使用权,已经卖了一部分。那我们应该怎么样做才能把车位的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呢?我们是湖南地区的?
由于你没说清楚车位是自建还是外购取得。暂判断为自己适用后转让。从转让旧房或建筑物相关规定。要么能取得评估价格,如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则以购买时的发票或者契税记载金额,如2者都不能取得,则可以核定金额征收。 一)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由于旧房及建筑物,存在开发成本及费用无法计算或偏低的情况.因此,税法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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