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A、B公司是集团内的公司(或总分公司),A公司出具其转让业务给B公司的说明,并由AB公司共同盖公章确认,是可以这样操作 但若A、B公司不是集团内公司(或总分公司),A公司应当退回预收款给贵司,贵司再汇给B公司,不然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