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非全日制用工是计入劳务费还是工资,需要判断该非全日制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有任职受雇关系。有雇佣关系的按照工资薪金,没有的按照劳务报酬。
相关规定:
《国税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