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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问题?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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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经营信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成立),每个月发生的业务,在下个月才能出账单以及开票和收付款。比如:发生在2020年12月的业务,在2021年1月才能出结算账单,1月份我公司给客户公司出具12月消费结算单,通同时按账单给客户开票,客户收到票后将款打给我们。同理,1月份供应商公司给我公司出具12月份的结算单,同时1月份给我们开票,我们给供应商付款。 在做账的时候,我都是收到发票才会做账。比如1月收票和开票,我会在1月份的账里编制:12月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记账凭证。 这就导致在2020年12月的账里,记录的是11月发生的业务的收入成本;2021年1月份的账里,是2020年12月发生的业务的收入成本。从金蝶系统里导出的2020年财务报表,反映的主营业务是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发生的业务。 请问: 1、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的财务报表需不需要调整,怎么调? 2、在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时有哪几个表需要特别注意填写?
shanganren 2年前 · 发起提问
会计网金牌专家解答

结算单据是业务双方确认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故以结算日期所在月份份核算增值税,和所得税。所以,你这个即使业务发生在去年12月,但是,因权利和义务未确定,按会计准则,12月不能确认为收入。故不需做任何调整。按照你正常的财报汇算即可。除非是,去年12月已经开了结算单据,那么,增值税和所的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王家权 2年前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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