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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咨询?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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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是主营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开“电信服务*短信或彩信服务”或者“电信服务*其他增值电信服务”。 1、请问我公司是否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文件》里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试用10%还是15%? 2、如果试用,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写
shanganren 4年前 · 发起提问
会计网金牌专家解答

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加计抵减10%,生活服务加计抵减15%,所以应按10%加计抵减

何慧樱 4年前 解答
*老师解答仅代表老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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