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承担了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虽然貌似也发生了资产转移,但站在最终控制者角度,资产只是从母公司的左手换到了右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二、印花税已缴纳不再交,未缴纳按规定交 财税【2003】18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