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A公司、B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
我公司与供应商A公司发生真实服务业务,按照A 公司的对账单金额支付A公司100万,A公司给我公司开专票100万。实际上因为单价调整,我公司应该支付给A公司50万的消耗款,但因为A公司内部规定,只能我公司先支付100万,然后A公司再返还给我们50。
但是现在A公司返还的50万不能直接返还到我公司账上,而是与另一家B公司签一个技术服务费合同,把50万返还给B公司账上,B公司给A公司开50万专票。
之后,B公司再与我公司签订一个技术服务合同,将48万转给我公司,我公司再给B公司开48万专票。
请问这样操作对我公司有风险吗?税务容易查吗?
shanganren
3年前 · 发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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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老师
3年前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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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也不想啊。关键是A公司只能按单价5元出账单,并要求我们以单价5元的总金额将款支付给他们,签的合同也是单价5元。但是他们给我们的实际单价是2.5元,另外2.5元反酬给我们。反酬的形式不能是A公司直接反给我们,而是需要A公司返给另一家公司B,B再把钱给我们。A与B签技术服务合同,B给A开发票;B与我公司再签技术服务合同,我公司再给B公司开专票。
我们三方的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都能对上,没有货物,是技术服务。所以我想问老师具体有什么税务风险?虚开专票吗?税务容易查到吗?
技术服务合同应该有具体的技术服务项目,现在很多通过技术服务走账的,如果审计查的话会要求提供具体合同,以及服务明细等材料。税务上会造成A公司进项税额增加,抵扣增加,存在少纳税风险
*老师解答仅代表老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