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第十条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