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资产评估增值,在未实现时,暂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该项资产发生对外交易,产权实际变动时,企业再将实现部分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