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有四种情况:情形一: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原本打算出口的货物,已经计入了出口库存账中,但最后实际并没有出口,而是在国内进行销售。同一张进项发票中部分货物用于出口、部分用于内销的,也属于该情形,可就用于内销的部分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情形二: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外贸企业已经出口货物,但出口货物属于取消退税率的商品,或由于企业违反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等特殊原因,并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而是应该按照规定像在国内销售货物一样缴交税款,需要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情形三: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为国内销售,可以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情形四:出口退(免)税办法发生变更的。外贸企业申请变更为生产企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税,企业应在批准变更前将之前出口的全部货物按免退税办法申报退税,未申报的,可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