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大客车属于国家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