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应交纳增值税的事项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