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分红,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属于股权的一种形式),暂免征收个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及其余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