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二十条禁令: 一、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严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三、严禁随意调整收入、成本确认。 四、严禁虚开发票。 五、严禁违规使用备用金。 六、严禁擅自开设银行帐户。 七、严禁违规使用票据。 八、严禁违规提供担保。 九、严禁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发放和使用福利费。 十一、严禁造假或拖延提供巡视、审计所需的检查资料。 十二、严禁私自推迟移交会计档案。 十三、严禁违规对外捐赠。 十四、严禁违规取得和报废固定资产。 十五、严禁违规进行股权处置。 十六、严禁违规借贷资金。 十七、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坏账核销、保理、债务重组。 十八、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差旅和会议费。 十九、严禁违规开展融资业务。 二十、严禁违反保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