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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服务?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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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您好,我代帐的一家公司从事货物运输服务,自己有车,但有时零散的运单就走网络平台了,有公司外的货车接单,网络平台给我们开具无运输工具承运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我们做为进项抵减成本,业务都是真实的,问题一,这样的进项发票属于虚开吗?问题二、我们给客户开具运费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吗?需要注意哪些细节?比如必须填写实际运输车的车牌号码吗?要是备注填公司车牌号吗有风险吗?发票样式见附件
清新 2年前 · 发起提问
会计网金牌专家解答

1.你们公司存在真实的运输业务和与平台签订的灵活用工合同,运费由平台给实质承运人结算,这个不属于虚开。 2.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王家权 2年前 解答
*老师解答仅代表老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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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如何给承租方开发票?
若贵司的经营范围有劳资派谴服务、劳务服务,可开具劳务项目的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适用免税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设计服务公司,专家评审费无发票,如果找会务服务公司,一年下来会务费较高有哪些风险?
当然有风险的哈,属于虚开发票。与专家签订长期劳务合同,叫他们开发票
融资租赁业务无租赁发票?
没有租赁方的发票也只能暂时按照机动车销售发票入账了。但是,最好与对方交涉,至少要开具利息部分的发票啊。不然,你们的利息怎么税前扣除?
我司是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因业务合同到期,全年无收入,2021年3月开始开展新的生活服务业务,并取得收入。请问我司2020年全年无收入,2021年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业进项税15%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