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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会计]高新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的会计处理
2010-11-23 14:34: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医药生产制造。对于财税[2008]151号规定取得的财政补贴,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医药生产制造。对于财税[2008]151号规定取得的财政补贴,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通常会计处理为: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规定计入补贴收入,新准则要求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注: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   

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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